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進一步提升舊樓消防安全水平
香港現時有約14,000幢接近40年樓齡的住宅及綜合用途樓宇,普遍缺乏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設計或裝置。政府於2007年訂立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並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執行當局),對1987 年或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目標樓宇)進行聯合巡查,然後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必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目前,執行當局已聯合巡查超過10,400幢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並發出合共超過37萬張「指示」。雖然有約4成「指示」已獲遵辦或被撤銷,但餘下約6成仍在跟進中;當中大部分相關樓宇在推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已有積極進展;亦有部分相關樓宇在遵辦《條例》要求方面則處於早期階段,有初步進展;而另外有部分相關樓宇的業主則可能因現時罰則的阻嚇力不夠而欠缺動力按法例行事;其餘亦有部分相關樓宇在籌組工作方面有實質困難,例如牽涉無法聯絡接觸的業主,令其餘業主無法籌組相關工程。
對於有進展的樓宇,政府表示會繼續積極為其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例如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及技術支援等,令這些樓宇能盡快符合《條例》的要求。另外,針對上述進展較緩慢以至未能遵辦《條例》要求的情況,政府日前在憲報刊登《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以進一步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有關草案已於 7 月 10 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遵從法例要求
為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讓執行當局「進場」直接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政府打算參考屋宇署在樓宇安全工作方面的經驗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類似的機制修訂《條例》,賦權執行當局代替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向這些業主收回代辦工程的費用。政府亦建議在《條例》加入防止有人阻礙執行當局進行代辦工程的條文,訂明阻礙執行當局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並建議罰則訂為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為了令真正有需要的業主可以得到政府協助,執行當局會參考一籃子因素,包括樓宇業主是否已遵從由執行當局發出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因有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的業主以致無法成立法團或令大廈業主在籌組相關工程時遇到本質上的障礙、執行當局是否已盡用《條例》下的權力促使業主遵從《條例》要求,但在多次執法行動後目標樓宇的業主仍未能依法行事、其他消防安全風險等,以設定有關門檻。
執行當局亦會就樓齡、樓層數目、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其他消防安全風險、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等準則,審視及決定每年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先後次序及何時為相關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比率
政府亦作出以下建議以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
1. 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未能遵從《條例》要求的樓宇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讓準物業買家更清楚知悉購置相關物業潛在的法律責任,亦提供誘因,以鼓勵目標樓宇的業主履行法律責任,並保持其物業的價值;
2. 要求新業主在完成物業交易後三個月內,就物業權轉讓通知執行當局,務求令新業主清楚知悉他的法律責任,違者即屬犯罪,並建議罰則訂為最高1萬元;
3. 調升不遵從「指示」和「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罰則,分別由2.5萬元提升至最高10萬元以及由5萬元提升至最高20萬元,以及調升每日相應的罰款分別由2,500元提升至1萬元,以及由5,000元提升至2萬元,以增加阻嚇力;以及
4. 在《條例》下加入條文,防止有人阻礙法團遵從《條例》的要求,並訂明阻礙法團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包括阻礙法團為按法例進行工程的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拒絕分擔法團進行有關工程費用的建議罰則則訂為最高罰款2.5萬元。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條例》發出的「指示」是嚴重罪行,執行當局可根據《條例》向相關業主提出檢控。近日大埔一幢樓齡54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當中一個住用單位的兩名共同業主,因沒有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指示」於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啓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和拆除鐵閘而遭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各被判罰款18,530元,大家均應以此為鑑。
適時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按《條例》 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是業主的責任,但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從業員作為受聘於業主/業主組織的物業管理人,亦應盡其專業上的責任,積極協助提醒業主依循法例規定行事。
消防安全與保障業戶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熱切呼籲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員密切關注上述《條例》草案的修訂,並與大廈業主/業主組織保持良好溝通,共同協作提升物業的消防安全水平。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