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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競爭條例》及防範圍標

競爭能推動營商效率與創新,為消費者帶來更多選擇、更相宜的價格及更優質的產品服務。《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保障企業免受反競爭行為影響,確保企業在平等競爭環境下能夠興旺發展。企業在受惠於《條例》保障的同時,亦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確保不從事有可能損害競爭的行為。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增加對《條例》的認識,除可制訂合適的代客戶採購物品/服務策略外,亦可有效防止採購過程中出現圍標或其他損害競爭的不當行為,保障業戶權益。

業務面對的競爭法風險
《條例》於2015年正式實施,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以確保公平競爭。《條例》包括三項競爭守則:

  1.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涉及超過一方的反競爭行為; 

  2.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一方從事反競爭行為;

  3. 合併守則:禁止電訊業的反競爭併購。 

「第一行為守則」與物管公司工作最為相關,業界要留意所面對的主要競爭法風險。不論業務的規模或性質如何,物管公司都絕不可與競爭對手作出以下安排:

  1. 不可合謀定價,包括協定價格本身或價格計算公式,或與價格相關的元素,例如折扣、回贈、推廣或信貸條款。

  2. 不可瓜分市場,包括以產品或地域分配顧客、協議不爭奪彼此的顧客,或同意不進入或拓展業務至競爭對手的市場。

  3. 不可限制產量,包括限制某貨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供應數量或種類。

  4. 不可圍標,包括協定誰會「中標」,透過放棄投標、撤回標書、提交高價或包含不合理條款的標書,以支持預設的中標者。

物管公司亦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其他可能會損害競爭的安 排。例如:

  1. 企業之間經常會交換資料,一般而言屬合法的商業行為。然而,與競爭對手交換商業秘密,如未來價格、營業數額及客戶的資料,則可能會損害競爭。

  2. 聯營,尤其是中小企之間成立聯營,以提供他們無法獨力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往往有利競爭;但若聯營導致競爭對手之間合謀定價、 限制產量、瓜分市場或交換商業秘密,而這些行為超出了該聯營的範圍,則會引起競爭上的問題。 

  3. 企業與其供應商或客戶訂立的協議(即縱向協議)一般不會損害競爭。然而,倘某縱向協議限制了企業的競爭能力(尤其是定價自由), 如操控轉售價格,則可能會損害競爭。就供應商與客戶之間的協議而言,若有關安排的 其中一方具有市場權勢,亦較有可能引起競爭上的問題。

更詳盡的資料可參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防範圍標
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代客戶採購物品及服務,然而,只有當投標者作出真正的競爭時,才能體現競爭帶來的效益。在採購過程中,當兩個或以上本應互相競爭的投標者作出秘密協議,同意不會互相競爭以取得某項目,便屬於圍標。圍標屬反競爭行為,違反《條例》。

物管業界於採購時應提高警覺,並主動採取以下措施,以盡量減低出現圍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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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高對合謀圍標的認識;

  2. 在進行招標工作時審慎設定評選準則,讓更多投標者參與;

  3. 減少投標者之間的溝通;

  4. 在招標文件中加入「不合謀條款」;

  5. 建立資料庫收集投標資料及加以分析;

  6. 考慮是否需要外聘顧問,若有此需要,應選擇有信譽、獨立且具備評核標書能力的顧問。

在一般情況下,合謀圍標都是秘密進行的,外人難以察覺。不過,某些預警跡象或有助及早發現圍標。

  1. 標書呈現可疑跡象

    1. 不同的標書使用相同字眼,尤其是一些不常用的字眼

    2. 不同的標書上有相同的筆跡、或使用相同的字體、格式或紙張訂裝

    3. 不同的標書出現同樣的錯誤,例如拼寫錯誤或計算錯誤

    4. 不同投標者對各自的標書作出相同的修訂

    5. 在無明確理由的情況下,投標者在最後一刻修改標書

    6. 從不同公司所收到的標書,其包裝上蓋有類似的郵戳或郵資蓋印機郵戳

  2. 可疑的投標/中標模式及行為

    1. 預期會參與投標的一些慣常投標者並無入標,但卻繼續競投其他項目

    2. 投標者突然撤回標書

    3. 某投標者同時為自己及另一位投標者入標及提交標書

    4. 一段時間後顯露出的中標模式(輪流中標的模式,例如甲、乙、丙、甲、乙、丙,或個別投標者總是贏得特定類型或規模的合約)

    5. 某投標者從未中過標,卻不斷參與競投

    6. 某投標者甚少入標,但一旦入標便例必中標

    7. 中標者屢次將合約工作分判予落敗的投標者或潛在競投者

    8. 中標者不接受合約,其後卻被發現成為該項目的分判商

  3. 可疑定價 

    1. 在成本未見顯著上升的情況下,大多數投標者突然以相同的加幅提升報價

    2. 不同標書所報的總價或分項報價相同(尤其是當這種情況持續出現)

    3. 投標者在某些招標項目的報價相對較高,但在其他類似項目的報價卻相對較低

  • 其他警示

    1. 投標者有互相溝通的跡象(例如某投標者知悉另一投標者的標書內容)

    2. 顯示投標者或已私訂協議的可疑言論(例如投標者表示其報價參考了「業界建議價格」,或是不同投標者在解釋價格上升時使用相同術語)

    3. 投標者在入標前私下會面、定期安排聯誼聚會或舉行會議

    4. 參與競投的新公司的入標價大幅低於其他投標者(表示新投標者可能擾亂了當時存在的合謀圍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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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人員若懷疑有圍標行為出現,應保留所有與招標有關的文件,並記錄與投標者及其他相關人士(例如顧問)的溝通內容,並舉報任何涉嫌合謀圍標的行為。競委會接受任何形式的投訴及查詢,包括直接向競委會提交、以匿名方式、或透過中間人(例如法律顧問)作出的投訴及查詢。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早前已為物管業界制定了《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讓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可更有效及專業地進行採購工作,包括在過程中防止出現圍標等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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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