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致函持牌物管公司了解物業公用部分
遵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規定情況
去年四月,九龍區一幢樓齡約60年的物業發生3級大火,釀成多人傷亡慘劇。火警後的調查發現,大廈並未有於限期前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572 章)(《條例》)規定遵辦「消防安全指示」。
根據《條例》規定,在 1987 年 3 月1 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水平。屋宇署及消防處作為《條例》的執行當局,會向相關樓宇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其於指定時限內(一般為1年)提供合適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或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為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消防處根據去年12月13日最新修訂的《條例》,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通報其於《條例》下向物業業主就其物業公用地方發出了「消防安全指示」但至今仍未獲遵辦的樓宇名單,以期透過相關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了解有關物業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最新情況及遇到的實際困難,讓消防處可以提供針對性支援。首批名單有約2,300幢由190多間持牌物管公司負責管理的住宅物業樓宇已接獲「消防安全指示」但仍未遵辦有關規定。
監管局自3月初起已陸續致函上述相關持牌物管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内向監管局交回其轄下物業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資料,包括:
(i) 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進度(消防處訂定了以下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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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業主之間協調與統籌,並就工程取得共識,聘請顧問公司或工程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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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承辦商就工程進行設計及準備呈交圖則,以至消防裝置圖則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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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取得其他部門(屋宇署、水務署等)的批准,並開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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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工程完成並申請驗收
(ii) 有關物業樓宇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遇到的實際困難
(iii) 負責跟進上述事宜的物管人牌照持有人的聯絡資料
監管局會在收集有關資料後,適當轉交消防處以作跟進。
保障物業樓宇的消防安全是業主的責任。然而,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發出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清晰說明,持牌物管公司作為受聘於業主/業主組織的物業管理人,須盡其專業責任妥善管理及保養物業公用部分的構件,包括防煙門、消防門、逃生途徑、耐火結構、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通風系統、防火捲閘、防火閘等;並按需要委聘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辦商,以保障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
樓宇物業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條例規定,加強消防裝置及設備維修保養,才可預防火警及減低因發生火警而引致的財物損失及/或人命傷亡。我在此熱切呼籲各持牌物管公司以早前發生的嚴重物業火警事故為鑒,如負責管理的物業樓宇的公用地方獲發「消防安全指示」,須嚴格遵從上述規例守則指南行事,協助相關業主/業主組織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向監管局通報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情況,以作出適當跟進處理。監管局在未來的物管業發牌制度合規巡查中,亦會關注物業樓宇公用地方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是否已符合各項規定,並會與消防處緊密合作,攜手加強物管業界對提升樓宇消防安全水平的認識和能力,以保障業戶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黃江天博士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