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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装置及设备年度检查    确保公众安全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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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物业内所安装的消防装置及设备,除了供消防人员在发生火警事故时使用外,在环境许可及安全情况下市民亦可作自行灭火之用。因此,消防装置及设备必须妥善保养,遇上火警时才可有效防止火势及烟雾蔓延,保障业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今年四月,九龙区一幢楼龄约 60 年的物业发生 3 级大火,酿成多人伤亡惨剧。火警后的调查发现,大厦过去 12 个月并无委托注册承办商检查大厦的消防装置或设备。因此,大厦业主立案法团被控违反消防安全条例,五项控罪包括「没有保持消防装置操作性能良好」和「没有为消防装置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大厦法团共被判罚款3 万元。

妥善保养物业公用地方的消防装置及设备,以保障物业的消防安全,是业主的责任。然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及从业员作为受聘于业主/业主组织的物业管理人,就确保楼宇消防装置及设备妥为保养亦担当重要角色。

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关注及适时提醒有关业主或业主组织,其作为物业公用地方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的拥有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 95B 章)第 8(1)条规定,保持物业公用部分的消防装置及设备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 以及每 12 个月安排一名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检查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至少一次

​​​​​​​此外,监管局制定的《处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则已于今年 4 月 12 日刊宪生效,而相关《良好作业指南》亦已同时制定。如保养、检查或修理物业公用部分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的工作由持牌物管公司委托的注册承办商进行,持牌物管公司则须依循守则指南内所列明的各项指引行事,包括:

(a)    关注注册承办商有否遵守消防处公佈的《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中,就不同类别和性质的装置或设备须进行的检查、测试及保养的规定,以保障物业公用部分的消防装置或设备处于有效操作状态;
(b)    每 12 个月安排注册承办商对物业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进行检查至少一次;
(c)    适时跟进注册承办商在完成上述第 (a) 及 (b) 段所述的相关工作后,将其发出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F.S.251 表格)的副本于 14 天内送交消防处;
(d)    适时跟进注册承办商对物业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进行检查后,妥善跟进所需的纠正工作(如有);
(e)    适时跟进注册承办商在进行相关保养、修理或检查的工作期间,如须关闭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须按相关规定尽快/预先通知消防处,以便消防处制定适当的应变计画,以及在必要时指示业主/佔用人在消防装置或设备关闭的期间,采取额外消防安全措施;
(f)    与注册承办商订立合约时,须清晰厘定上述第 (a) 至 (e) 段的要求,并须对承办商有关的工作作出适切监察;
(g)    就其与注册承办商订立的合约及相关的档须妥善备存不少于 6 年;及
(h)    就消防处人员对消防装置作出检查或对注册承办商进行调查时,须提供一切可行及切实的协助(如出示相关合约或单据、工程纪录、签到或纪录簿、相片及闭路电视纪录等),并在消防处人员的要求下,有需要时录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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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消防处亦会就大厦及处所的消防装置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消防装置出现问题,或证明书所呈报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消防处会按个案的情况和证据,考虑对有关的消防装置拥有人及/或注册承办商作出调查或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以保障大厦和处所的消防安全。

楼宇物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规定,加强消防装置及设备维修保养,才可预防火警及减低因发生火警而引致的财物损失及/或人命伤亡。监管局期望物管业界以早前发生的严重物业火警事故为鉴,严格遵从上述规例守则指南行事,以协助其管理物业的之业主关注及加强相关工作,以避免火警发生。监管局亦会与消防处紧密合作,携手加强物管业界对提升楼宇消防安全水准的认识和能力,以保障业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黄江天博士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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