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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进一步提升旧楼消防安全水平

香港现时有约14,000幢接近40年楼龄的住宅及综合用途楼宇,普遍缺乏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设计或装置。政府于2007年订立实施《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并赋权消防处和屋宇署(执行当局),对1987 年或之前落成的综合用途及住用建筑物(目标楼宇)进行联合巡查,然后按照楼宇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必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目前,执行当局已联合巡查超过10,400幢受《条例》规管的目标楼宇,并发出合共超过37万张「指示」。虽然有约4成「指示」已获遵办或被撤销,但余下约6成仍在跟进中;当中大部分相关楼宇在推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已有积极进展;亦有部分相关楼宇在遵办《条例》要求方面则处于早期阶段,有初步进展;而另外有部分相关楼宇的业主则可能因现时罚则的阻吓力不够而欠缺动力按法例行事;其余亦有部分相关楼宇在筹组工作方面有实质困难,例如牵涉无法联络接触的业主,令其余业主无法筹组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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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进展的楼宇,政府表示会继续积极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例如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持计划及技术支持等,令这些楼宇能尽快符合《条例》的要求。另外,针对上述进展较缓慢以至未能遵办《条例》要求的情况,政府日前在宪报刊登《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以进一步提升旧楼的消防安全水平。有关草案已于 7 月 10 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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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真正困难的业主遵从法例要求

为协助有真正困难的业主让执行当局「进场」直接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政府打算参考屋宇署在楼宇安全工作方面的经验及《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类似的机制修订《条例》,赋权执行当局代替未能遵从《条例》的目标楼宇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办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向这些业主收回代办工程的费用。政府亦建议在《条例》加入防止有人阻碍执行当局进行代办工程的条文,订明阻碍执行当局履行有关职能的罚则,并建议罚则订为最高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

为了令真正有需要的业主可以得到政府协助,执行当局会参考一篮子因素,包括楼宇业主是否已遵从由执行当局发出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因有下落不明/无法联络的业主以致无法成立法团或令大厦业主在筹组相关工程时遇到本质上的障碍、执行当局是否已尽用《条例》下的权力促使业主遵从《条例》要求,但在多次执法行动后目标楼宇的业主仍未能依法行事、其他消防安全风险等,以设定有关门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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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局亦会就楼龄、楼层数目、是否「三无大厦」、是否单梯设计、其他消防安全风险、楼宇的业权情况、相关业主被检控的次数等准则,审视及决定每年进行代办工程的数目、先后次序及何时为相关楼宇进行代办工程。

提升业主自行遵从《条例》比率

政府亦作出以下建议以提升业主自行遵从《条例》的比率:

1.    赋权执行当局可就未能遵从《条例》要求的楼宇向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让准物业买家更清楚知悉购置相关物业潜在的法律责任,亦提供诱因,以鼓励目标楼宇的业主履行法律责任,并保持其物业的价值;

2.    要求新业主在完成物业交易后三个月内,就物业权转让通知执行当局,务求令新业主清楚知悉他的法律责任,违者即属犯罪,并建议罚则订为最高1万元;

3.    调升不遵从「指示」和「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罚则,分别由2.5万元提升至最高10万元以及由5万元提升至最高20万元,以及调升每日相应的罚款分别由2,500元提升至1万元,以及由5,000元提升至2万元,以增加阻吓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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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条例》下加入条文,防止有人阻碍法团遵从《条例》的要求,并订明阻碍法团履行有关职能的罚则,包括阻碍法团为按法例进行工程的建议罚则为最高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拒绝分担法团进行有关工程费用的建议罚则则订为最高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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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条例》发出的「指示」是严重罪行,执行当局可根据《条例》向相关业主提出检控。近日大埔一幢楼龄54年的综合用途楼宇,当中一个住用单位的两名共同业主,因没有遵从屋宇署发出的「指示」于其单位直接向楼梯开启的入口安装防火门和拆除铁闸而遭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各被判罚款18,530元,大家均应以此为鉴。

适时维修和妥善保养私人楼宇,包括按《条例》 进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提升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是业主的责任,但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及从业员作为受聘于业主/业主组织的物业管理人,亦应尽其专业上的责任,积极协助提醒业主依循法例规定行事。

消防安全与保障业户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热切呼吁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员密切关注上述《条例》草案的修订,并与大厦业主/业主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协作提升物业的消防安全水平。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