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
因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提供虚假资料被法庭定罪
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0分
一名前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持有人(「前持牌物管人」)分别在申领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及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时,未有按《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规定申报其刑事定罪纪录,被法庭判处罚款一千元及监禁两个月(缓刑36个月)。
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如在与申请牌照或牌照续期相关的情况下,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及知道该资料或文件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罚款及监禁。
该名前持牌物管人于早前首先向监管局提交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然后再提交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均报称其在申请牌照前没有刑事定罪纪录。其后监管局取得有关资料,显示其于早前曾被法庭裁定干犯刑事罪行,并被判处监禁,因此其向监管局申报没有刑事定罪纪录与事实并不相符,故涉嫌在申请牌照时向监管局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监管局将个案转介予警方跟进,该前持牌人经调查后被控以两项《条例》第14条控罪,于今年9月1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向监管局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罪名成立并其后被判罚款及缓刑。
由于监管局有理由相信该前持牌物管人亦并未具有指明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经验,故其不符合持有有关牌照的条件,其所有物业管理人牌照已在早前的监管局纪律聆讯中被命令撤销。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严正提示有关人士,在递交物管牌照申请或续期时,必须确保向监管局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属正确无误,否则有可能因向监管局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干犯《条例》并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循公诉程序),或可判处最高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循简易程序)。如发现有涉嫌违法情况,监管局必定严肃跟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