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致函持牌物管公司了解物业公用部分
遵从《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规定情况
去年四月,九龙区一幢楼龄约60年的物业发生3级大火,酿成多人伤亡惨剧。火警后的调查发现,大厦并未有于限期前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 572 章)(《条例》)规定遵办「消防安全指示」。
根据《条例》规定,在 1987 年 3 月1 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的综合用途及住用建筑物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水平。屋宇署及消防处作为《条例》的执行当局,会向相关楼宇业主及/或佔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其于指定时限内(一般为1年)提供合适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及/或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提升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为提升业主自行遵从《条例》的比率,消防处根据去年12月13日最新修订的《条例》,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通报其于《条例》下向物业业主就其物业公用地方发出了「消防安全指示」但至今仍未获遵办的楼宇名单,以期透过相关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了解有关物业业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最新情况及遇到的实际困难,让消防处可以提供针对性支援。首批名单有约2,300幢由190多间持牌物管公司负责管理的住宅物业楼宇已接获「消防安全指示」但仍未遵办有关规定。
监管局自3月初起已陆续致函上述相关持牌物管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向监管局交回其辖下物业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资料,包括:
(i) 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进度(消防处订定了以下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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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业主之间协调与统筹,并就工程取得共识,聘请顾问公司或工程承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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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承办商就工程进行设计及准备呈交图则,以至消防装置图则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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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取得其他部门(屋宇署、水务署等)的批准,并开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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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工程完成并申请验收
(ii) 有关物业楼宇业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遇到的实际困难
(iii) 负责跟进上述事宜的物管人牌照持有人的联络资料
监管局会在收集有关资料后,适当转交消防处以作跟进。
保障物业楼宇的消防安全是业主的责任。然而,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发出的《处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清晰说明,持牌物管公司作为受聘于业主/业主组织的物业管理人,须尽其专业责任妥善管理及保养物业公用部分的构件,包括防烟门、消防门、逃生途径、耐火结构、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通风系统、防火捲闸、防火闸等;并按需要委聘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办商,以保障物业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
楼宇物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规定,加强消防装置及设备维修保养,才可预防火警及减低因发生火警而引致的财物损失及/或人命伤亡。我在此热切呼吁各持牌物管公司以早前发生的严重物业火警事故为鉴,如负责管理的物业楼宇的公用地方获发「消防安全指示」,须严格遵从上述规例守则指南行事,协助相关业主/业主组织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并向监管局通报遵办「消防安全指示」的情况,以作出适当跟进处理。监管局在未来的物管业发牌制度合规巡查中,亦会关注物业楼宇公用地方的消防装置及设备是否已符合各项规定,并会与消防处紧密合作,携手加强物管业界对提升楼宇消防安全水平的认识和能力,以保障业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黄江天博士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主席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