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牌制度
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为行业订立了专业资格,推动业界朝着专业化及优质化发展。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 章)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便须持有牌照。如需领牌的物管公司而未持有有效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不得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而行事。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两年。
物业管理从业员在须持牌物业管理公司中,就该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的角色,亦须领牌。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任何人若具丰富工作经验但未能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的准则可先申请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并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完成为临时牌照持有人而设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课程,便可申请正式物业管理人牌照而毋须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并不设续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