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 章)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便须持有牌照。如须领牌的物管公司而未持有有效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不得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而行事。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两年。物业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情况才会获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有效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