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准则
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准则如下:
- 准则一: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职或全职)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有实际控制权的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持有人;及
- 准则二:聘用一定数目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而该数目须符合下述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 每3,000个单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
- 每1,500个单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物业管理公司可选择聘用相同数目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代替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以符合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的最低人手比例。
例子:一间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物业组合中共有3,000个单位,该公司可选择聘用三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代替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两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牌照附加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 章)规定,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述已施加于牌照的条件,否则属干犯违纪行为。
- 须继续是持有牌照的合适人选;
- 须继续符合持有牌照的准则;
- 须在持牌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复本;
- 须指派至少一名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持有人管理持牌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并在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相关牌照持有人的姓名及牌照号码;
- 须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身分发出的任何信件、帐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广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明显地注明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 须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期间内,提交其可不时指明的资料及文件;及
- 不得以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所注明的持牌人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姓名或名称,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
持牌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的订明事宜如有任何变更,有关持牌人必须在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以指明表格「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订明事宜变更通知书」通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否则可能干犯违纪行为。有关订明事宜包括:
- 在牌照申请表格内提供的详情(包括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聘用及终止聘用持牌物业管理人,以及持牌物管公司委任及终止委任董事相关事宜); 及
- 与遵守持牌准则及施加于牌照的条件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