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
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准则如下:
途径一 | 途径二 | |
学历或其他资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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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士或以上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注1,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资历 注2 |
工作经验 注3 | • 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6年内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或 •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6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6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即不超过10年,并以较少者为准)内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
• 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内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或 •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8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即不超过12年,并以较少者为准)内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
专业资格 | •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 |
注1:一般而言,学位或同等学历必须符合香港资历架构第5级或以上并具有最少150个资历学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学历亦可被考虑。
注2:可接受的资历包括: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为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及如该专业团体有不同级别、类别或组别(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级别、类别或组别)的会籍,亦是该专业团体指明的级别、类别、组别或专业领域的会员的申请人。
注3:「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注4 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注4:全职工作经验为每个正常工作周(即没有法定假日)的工作时间合共最少 39 小时(不包括用餐休息时间)。
牌照附加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 章)规定,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必须符合下述已施加于牌照的条件,否则可能干犯违纪行为。
此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于牌照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其它条件,包括持牌人须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不时认可或指明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或活动,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出席或参与时数。
持牌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的订明事宜如有任何变更,有关持牌人必须在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以指明表格「持牌物业管理人订明事宜变更通知书」通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否则可能干犯违纪行为。有关订明事宜包括:
- 在牌照申请表格内提供的详情(包括终止作为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 及
- 与遵守持牌准则及施加于牌照的条件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