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

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任何未能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经验的人士可申请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并在其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修毕为临时持牌人而设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课程,便可申请正式物业管理人牌照而毋须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 注1

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有效期分为12个月、24个月及36个月三类,而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并不设续期机制。

临时牌照持有人须具备就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 注2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如下:

  1. 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于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请日期前的15年内(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至少累积10年经验;或如申请人在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于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即不超过19年,并以较少者为准)内至少累积10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 临时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于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请日期前的8年内(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至少累积5年经验;或如申请人在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内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则于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加上上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年数(惟以不超过4年为上限)的总和年数(即不超过12年,并以较少者为准)内至少累积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该等经验必须是透过全职工作而获得的,并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注1:完成指明课程后提出正式牌照的申请,须于临时牌照仍然有效的期间内或在自有效期届满日起计的三年内提出,届时申请人须提出新牌照申请及缴付相关费用(即全数申请费及牌照费),但不须再递交任何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注2:一般而言,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士须有管理或监督下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