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操守守则《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
​​​​​​​今天刊宪生效

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天公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5(1)条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刊宪生效。

《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旨在确保持牌物管公司,无论是作为物业的公契经理人或是为执行公契而管理该物业的人,除本身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有关条文行事外,亦须协助及提醒其管理的物业的业主或业主组织(包括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 如有)根据《建管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物业的管理事宜。有关操守守则内容涵盖以下范畴:

  1.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遵守的规定;
  2. 厘定管理开支;
  3. 保存帐目;
  4. 开立和维持银行户口;
  5. 特别基金;
  6. 采购安排;
  7. 经理人辞职;
  8. 经理人的委任结束后的责任;
  9. 业主之间的通讯;
  10.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提示业主立案法团遵守的规定;及
  11.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提示业主委员会遵守的规定。

监管局于制订此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时已咨询物管业界、业主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的意见,并适当地将有关意见反映于守则指南内,令内容更全面、实用和切合业界所需。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遵守《建管条例》是业主的责任,但物管公司及从业员持有专业牌照,协助业主依循相关规定行事亦是其专业服务的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物管公司会协助业主根据《建管条例》处理大厦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采购、拟备会议文件等。要有效处理复杂繁琐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有赖大厦业主及物管公司的通力合作,而监管局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旨在为协助物业业主依循《建管条例》有关规定行事向物管业界提供实务指引。」

为加深物管业界对《建管条例》相关规定的认识,自物管业发牌制度实施以来,监管局已两度伙拍民政总署举办持续专业发展讲座(最近一次刚于10月25日完成举办,有逾400名业界人士实体参加),讲解物管公司及从业员在《建管条例》下须履行的责任,以及民政总署在大厦管理上提供的多元化支援服务,包括免费法律咨询、调解纠纷或争议、大厦管理中央平台服务等。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刚于10月25日就「物业管理业界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须履行的责任」举办持续专业发展讲座,并邀请了民政事务总署合约律师庄富全先生及高级联络主任危家文女士担任讲者,逾400名业界人士出席参与。

监管局早前已先后发出了共18份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则》、《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防止贪污事宜》、《牌照的订明条件》、《保障个人资料》、《处理代客户或安排客户支付款项》、《向客户提供订明资料及财务文件》、《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处理紧急事故》、《处理棚架工作》、《处理吊船工作》、《处理分判物业管理服务》、《防止贪污事宜 — 员工聘用及管理》、《宣传品的派发与展示》及《树木管理工作》。

有关上述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可于监管局网页下载:https://www.pmsa.org.hk/sc/regulatory/codes-of-conduct

监管局往后会继续就其他物管范畴陆续发出不同的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供业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1. 处理物业建筑工程;

  2. 斜坡管理;

  3. 消防设施管理;

  4. 会所设施管理;

  5. 食水设施管理;

  6. 处理檐篷工作;以及

  7. 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