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四宗违纪个案的聆讯命令刊宪

2024年8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明天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根据《物管条例》第26(1)条作出有关四宗物业管理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违纪个案的纪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是次纪律聆讯由纪律会于2024年6月5日进行。聆讯涉及一名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持有人(持牌物管人)及三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干犯下述的违纪行为,而纪律会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以及四宗个案的持牌人均承认有关指称的情况下,一致裁定对其所干犯违纪行为的指称成立,并决定根据《物管条例》第26(1)条,对其所干犯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详情如下:

一名持牌物管人
该名持牌物管人涉及一项关乎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的违纪行为,即违反施加于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条件,有关条件包括要求持牌物管人必须继续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第7(1)条所述的持有相关牌照的准则;而根据《规例》第7(1)(b)(i)条,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持牌人所须符合的订明准则包括其须是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

由于该持牌物管人在相关持牌期间并无持有有效的监管局「认可专业团体」的会员会籍,故并不符合有关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1(b)(i)条施加于该牌照的条件,并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人承认上述指称。就此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人作出书面谴责及施加罚款港币5,750元的命令。

第1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7项关乎其干犯《物管条例》第4(e)条的违纪行为,因其在持牌期间被法庭裁定7项《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第12(3)及28(6A)条下「没有以土地注册处处长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法团登记册内登记的详情变动」罪(被法庭判罚港币合共8,400元),故其违反《建管条例》中适用于其(作为物业法团管理委员会秘书)的规定,因而干犯共7项《物管条例》第4(e)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7项指称。就该7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就每项指称分别作出严厉书面谴责的命令(即合共7项严厉书面谴责的命令)。

第2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一项关乎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的违纪行为。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欠缺一名对持牌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故不符合《规例》第6(a)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指称。就此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的命令。

第3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4项指称,关乎分别干犯2项《物管条例》第4(b)条及2项《物管条例》4(c)条下的违纪行为,详情如下:

  (1)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欠缺一名对持牌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故不符合《规例》第6(a)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2)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欠缺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不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规例》第6(b)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物管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该持牌物管公司终止聘用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后,没有按照《物管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物管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物管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该持牌物管公司终止聘用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后,没有按照《物管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物管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物管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4项指称。就首2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及施加罚款共港币30,000元的命令。就第3及第4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头警告的命令。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持牌人干犯《物管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就违规事宜进行纪律聆讯,监管局责无旁贷。今次的纪律聆讯是监管局首次就《物管条例》下违纪行为施加罚款,亦藉此希望业界人士有所警惕,在持牌期间必须持续符合所有相关的持牌条件,以避免干犯任何违纪行为。」

监管局网站的物业管理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载列上述四名持牌人干犯违纪行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