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四宗违纪个案的聆讯命令刊宪

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明天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根据《条例》第26(1)条作出有关四宗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违纪个案的纪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是次纪律聆讯由纪律会于2024年10月28日进行。聆讯涉及四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干犯下述的违纪行为,而纪律会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以及四宗个案的持牌人均承认有关指称的情况下,一致裁定对其所干犯违纪行为的指称成立,并决定根据《条例》第26(1)条,对其所干犯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详情如下:

第1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两项指称,关乎分别干犯一项《条例》第4(b)条及一项《条例》4(c)条下的违纪行为,详情如下:

(1)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欠缺一名对持牌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故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第6(a)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2)    该持牌物管公司终止聘用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后,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两项指称。就第一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的命令。就第2项违纪行为,纪律会亦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头警告的命令。

第2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两项指称,关乎分别干犯一项《条例》第4(b)条及一项《条例》4(c)条下的违纪行为,详情如下:

(1)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欠缺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不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规例》第6(b)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2)    该持牌物管公司终止聘用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后,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两项指称。就第一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及施加罚款港币30,000元的命令。就第2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头警告的命令。

第3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两项指称,关乎分别干犯一项《条例》第4(b)条及一项《条例》4(c)条下的违纪行为,详情如下:

(1)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的不同时段欠缺足够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不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规例》第6(b)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2)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a)增加及减少管理分别13个及1个物业;(b)聘用1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及其后终止聘用该持牌物管人;及(c)其1名雇员取得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后,均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两项指称。就第一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及施加罚款港币90,000元的命令。就第2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的命令。

第4间持牌物管公司

该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两项指称,关乎分别干犯一项《条例》第4(b)条及一项《条例》4(c)条下的违纪行为,详情如下:

(1)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的不同时段欠缺足够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或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不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规例》第6(b)条所述的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该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

(2)    该持牌物管公司于相关持牌期间:(a) 终止聘用4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b) 终止聘用3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c) 其3名雇员取得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及1名雇员取得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及(d) 聘用两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后,均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有关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因此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物管公司承认上述两项指称。就第一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及施加罚款港币15,000元的命令。就第2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物管公司作出书面谴责的命令。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持牌人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就违规事宜进行纪律聆讯,监管局责无旁贷。监管局希望业界人士有所警惕,在持牌期间,必须持续符合所有相关的持牌条件及规定,避免干犯任何违纪行为。」

监管局网站的持牌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载列上述四间持牌物管公司干犯违纪行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