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
市民可对涉嫌干犯违纪行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须符合的任何订明准则的物业管理服务持牌人作出查询及投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如有合理因由怀疑当中涉及违规事宜,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进行调查。
投诉机制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于接获投诉后会作出初步评估。如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决定就投诉事宜展开调查,个案会交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委任的调查员进行调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在考虑个别投诉的情况后,如有需要,会联络投诉人,索取进一步的资料。
- 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对持牌人进行的调查,一般在展开起计六个月内完成,并会在调查期间每个月以书面通知投诉人调查进度。
如投诉对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或投诉事宜发生于相关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从业员持有牌照之前,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虽然未能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作出调查或纪律处分,但会视乎情况致力向投诉人提供协助,包括向有关物管公司或物管人查询及转达投诉人的关注,鼓励其对有关事宜作出跟进及加强与其客户的沟通,以释取疑惑或谋求达成共识,解决投诉事宜。
可被调查的行为 | 不受理的投诉 |
- 涉嫌干犯违纪行为。 - 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须符合的准则。 -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如认为有合理因由,便可进行调查。 |
- 基于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内容(例如投诉纯属凭空猜测); - 并非属物业管理业的职权范围 (例如投诉纯属合约纠纷或服务水平高低的争议); - 事件已发生超过12个月,而投诉人未能就延迟投诉作出合理解释; - 投诉人不愿意就有关投诉出席纪律聆讯及/或不就投诉提供详细陈述; - 个案已进入法律程序; - 匿名投诉;及 - 抄送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书面投诉,除非投诉人清楚述明要求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作出跟进,否则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只会作出纪录而一般不会作出进一步跟进。 |
投诉方式
- 邮寄至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办事处: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8楼806-8室 - 电邮:complaints@pmsa.org.hk;
- 传真: +852 3696 1100;或
- 预约到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办事处。
监管局所处理的投诉,一般在收到足够的资料的情况下起计六个月内完成,期间在首十个历日内认收及其后每一个月以书面或合适的方式通知投诉人相关进度。
如投诉人未能填妥及提交投诉表格,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跟进投诉。就投诉人须注意的其他事宜,请参阅投诉人须知。
需提供的资料
- 投诉人必须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以便联络及在有需要时向投诉人发出传票,以出席纪律聆讯作供。
- 被投诉的持牌人资料包括姓名/公司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
- 涉及的违规事宜详情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涉及的物业、有关人士及物业管理公司。
- 与个案有关的文件副本(例如:合约、交易单据、书信往来)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收到的所有资料(不论是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证人获得的资料)将会保密。然而,为了调查上的需要及符合对各方公平的原则,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在投诉人同意下披露投诉人的身份并告知被投诉人和证人(如有)有关投诉的详情。调查员会以书面向被投诉人阐明涉及的投诉,并要求被投诉人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