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已經持牌?

物業管理(物管)業發牌制度的三年過渡期將於不足半年內完結(至2023年7月31日)。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規定,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在2023年8月1日起必須持有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才可符合法例規定繼續提供物管服務。

如你所屬的物業現時有聘用物管公司提供物管服務或於未來打算聘用物管公司提供服務,應注意以下事項:

  • 盡快於監管局網站查閱登記冊確認所聘用/打算聘用的物管公司有否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由於處理牌照申請需時,如你聘用的物管公司尚未領牌,應要求其盡早向監管局提出牌照申請及就提出申請的時間表作出清晰承諾。有關物管公司可透過監管申領物管公司牌照專線(3696 1157)預約於本年5月前的合適時段開展牌照申領程序。每天預約名額有限,並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如物管公司在本年6/7月(即上述過渡期臨近完結前)才遞交申請,監管局不能保證可於7月底過渡期完結前發出牌照;屆時有關物管公司可能要面對過渡期完結後未能符合法例要求,以至不能提供物管服務的風險,而相關物業的物管服務亦會因而受影響。

  • 若你與所聘用的物管公司已簽訂有效期跨越2023年8月1日的物管服務合約,並就有關公司屆時可能仍未持有牌照所引致的後果有疑問及表示關注,應盡早與相關物管公司聯絡作出查詢,及如有需要尋求專業意見,並作出適當跟進安排。

  • 若你未來打算進行招標採購物管服務,應考慮加入投標者必須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物管公司牌照作為先決考慮聘用條件,特別是服務期會跨越過渡期的物管合約,以確保過渡期後相關物管公司可按法例持有牌照提供物管服務。


如需領牌的物管公司並未持有有效牌照,則過渡期後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而行事,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

避免你所屬物業的物管服務受到影響,事不宜遲,馬上核實相關物管公司是否已經持牌,並作出適當跟進。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