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私人住宅物業經營無牌賓館

隨着香港旅遊業復甦,對酒店或賓館服務需求日增,而其中有人利用私人住宅物業經營無牌賓館,為物業管理(物管)人員帶來新挑戰。

在香港經營酒店或賓館需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而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酒店或賓館牌照的簽發及執法工作。

酒店或賓館的定義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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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如某處所為到訪者提供少於連續28天出租期的住宿,而到訪者願意為該住宿繳付費用(包括於網上平台以「民宿」為名及以日租形式出租單位或房間予旅客),該處所即屬旅館,並須領取旅館牌照方可合法經營。

​​​​​​​經營無牌賓館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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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持牌賓館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持牌賓館(一般)標誌。以上為展示於賓館主要入口(左)及客房房門(右)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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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為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 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包括大廈公契或地契)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受影響人士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

《修訂條例》亦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以利便執法。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即須負上刑責。

《修訂條例》亦賦權旅館業監督向法院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進入任何可疑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及把涉事處所曾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紀錄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以加強阻嚇力。

​​​​​​​另外,如同一處所於16個月內第2次有人因無牌經營酒店/賓館而被定罪,旅館業監督可向法院申請發出為期6個月的封閉令。

​​​​​​​為保障顧客及公眾的安全,牌照處成立了專責小隊定期瀏覽互聯網網頁、流動應用程式、社交媒體、討論區、博客專欄等,搜尋懷疑無牌酒店/賓館的資訊和情報。當發現透過網上平台出租的無牌酒店/賓館,牌照處的執法人員便會跟進調查。牌照處亦會到不同地點以喬裝顧客的方式(即俗稱「放蛇」),全力掃蕩無牌酒店/賓館。

物管人員的監察角色

作為物業的管理人及各業戶之間的溝通橋樑,物管人員應時刻提高警覺,並採取以下措施以做好監察角色,防止私人住宅物業被用作經營無牌賓館:

  1. 留意某些單位是否經常有不同人士到訪,予以記錄並備存在案;

  2. 收集業戶提供的相關消息;

  3. 於牌照處人員巡查物業或張貼潛在封閉令通知時提供便利;及

  4. 向牌照處舉報可疑單位:
    o 電話:2881 7498
    o 傳真:2504 5805
    o 電郵:hadlaenq@had.gov.hk
    o 郵寄地址: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十四號十樓

無牌經營或管理酒店/賓館均屬違法,而業主、租客及牽涉協助營運的有關人士亦須負刑責。因此,物管人員有責任了解《條例》及酒店/賓館牌照規管事宜,有助識別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內的旅館是否已持牌,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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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早前聯同民政總署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向物管業界人士講解《條例》及須注意事項。有關講座內容已輯錄成短片並上載至監管局網站,以供公眾收看參閱。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收看有關短片可在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下獲取認可參與時數。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1:如物管人員只負責接待住客登記及入住事宜,會否觸犯《條例》?
根據《條例》,任何人如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屬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而該處所沒有有效牌照,該人即屬違法。換言之,假如有物管人員為業戶的無牌賓館住客作登記或協助其入住,即有機會涉及參與無牌經營或管理賓館,或會觸犯《條例》。

常見問題2:如物管人員協助無牌賓館經營者將單位鑰匙及/或住戶證/住戶智能卡轉交予住客(即使其被稱作是「親友」,實際上是交予無牌賓館的租用者),會否觸犯《條例》?
若有關無牌經營或管理賓館的個案一經被舉報,上述協助轉交鑰匙及/或住戶證/住戶智能卡的物管人員會有機會被邀請協助調查,錄取證人口供及/或警誡供詞,甚至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會被起訴。

黃江天博士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