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
因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提供虛假資料被法庭定罪

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一名前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持有人(「前持牌物管人」)分別在申領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時,未有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規定申報其刑事定罪紀錄,被法庭判處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36個月)。

根據《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或牌照續期相關的情況下,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及監禁。

該名前持牌物管人於早前首先向監管局提交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然後再提交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均報稱其在申請牌照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後監管局取得有關資料,顯示其於早前曾被法庭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並被判處監禁,因此其向監管局申報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與事實並不相符,故涉嫌在申請牌照時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監管局將個案轉介予警方跟進,該前持牌人經調查後被控以兩項《條例》第14條控罪,於今年9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向監管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罪名成立並其後被判罰款及緩刑。

由於監管局有理由相信該前持牌物管人亦並未具有指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經驗,故其不符合持有有關牌照的條件,其所有物業管理人牌照已在早前的監管局紀律聆訊中被命令撤銷。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嚴正提示有關人士,在遞交物管牌照申請或續期時,必須確保向監管局所提交的所有資料均屬正確無誤,否則有可能因向監管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干犯《條例》並被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循公訴程序),或可判處最高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循簡易程序)。如發現有涉嫌違法情況,監管局必定嚴肅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