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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作出更新的三份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操守守則已經刊憲 
物管業界應及早瞭解修訂法例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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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廈林立,為配合城市持續發展,不少樓齡高的物業都陸續需要進行大型維修和翻新。由於這些大廈工程的費用要由各業主攤分,社會有聲音期望提升業主組織採購有關服務的公正性,加強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並對未能保存建築物管理相關文件的行為訂立刑事罰則等。有見及此,政府於2023年底提出了《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草案已於2024年獲立法會通過,相應的《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亦於同年7月12日刊憲。《修訂條例》會於今年7月13日實施。

因應《修訂條例》的內容,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對早前已發出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及《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三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作出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條例》涉及多個範疇,包括採購、財務報表、保存文件、刑事制裁及其他雜項修訂等,並將有關物業的大額採購和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財務報表等的新規定納入《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建管條例》)附表7,作為物業公契的強制性條款。《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守則指南除了因應上述附表7的修訂而作出修改外,亦引入有關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須協助及提醒業主或業主組織(包括法團及業主委員會)遵循《修訂條例》新規定以處理物業管理事宜的條文。此外,持牌物管公司亦須配合相關政府部門於《建管條例》下的工作,包括在有需要時協助有關人員視察物業的公用地方和提供相關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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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按工程性質和採購金額等新訂明3類採購類別(即「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持牌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為其客戶進行採購工作時,須按照投標、申報、進行會議特別程序及保存採購文件等的新規定行事。監管局《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守則指南因應上述的新規定而作出修改,包括就討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該類採購項目主要是關乎修理、更換、保養或改善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以及工程項目的每個單位的平均採購價值超過$30,000)的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會議通知必須以雙語載列標題為「重要提示」(“Important Reminder”),說明有關議程將涵蓋此類採購,並列明大廈基金撥付的款額及每名業主須為有關採購支付的預算金額。此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亦須至少有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自投票以通過相關的採購決議(即新增設的「親自投票門檻」)等。

《修訂條例》簡化了法人團體業主授權他人出席法團業主大會或業主會議的機制,使法人團體業主可藉符合指定格式的「授權通知」授權自然人出席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的會議,而獲授權的自然人在會議上作出的投票可被視作有關業主親自投票,並可計入相關決議所指明的「親自投票門檻」。監管局《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守則指南亦就此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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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份操守守則的修訂版已於今年1月24日刊憲,並會於7月 13日(即《修訂條例》實施日)生效,我在此呼籲持牌物管人須注意《修訂條例》下的新規定及其於相關規定下的責任,並協助及提示所管理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根據《修訂條例》的新規定處理物業的管理事宜。

監管局會繼續不時檢視所發出的守則指南,適時作出更新,並向持份者作出解說,讓業界可依循行事,為市民提供更優質專業的物管服務。

譚國榮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實務及審核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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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