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發牌制度
A. 發牌制度過渡期的相關事宜
1. 何時實施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
發牌制度已於2020年8月1日實施,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現可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申領牌照。為使業界有充分時間適應新制度,發牌制度實施後的首三年為過渡期。於2023年8月1日過渡期完結後,物業管理公司及相關物業管理人如無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即屬違法。
2. 具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若未能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有關學歷及/ 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能否申領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期間具備所須的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但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的個人可申請及獲發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如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指明課程,該物業管理從業員便可申請正式牌照,而無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準則。
B. 與物業管理人牌照相關的事宜
3. 個別人士為某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免費提供有關管理其物業的意見,是否須要持牌?
否。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7(4)條,禁止無牌活動的條文(即第6(1)(a)、(2)(a)或(3)(a)條)並不禁止任何人提供關乎物業管理服務的無償諮詢服務,因此該等人士(例如區議員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協助)均毋須持有牌照。
C. 申請物業管理人牌照所須的「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6. 我已於2021年10月1 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申請。我於2017年至提交牌照申請前是在上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合共4年),而緊接在上海工作之前的15年均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就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我是否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有關準則?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其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經驗不能被計算在內,惟可將有關計算工作經驗的年期範圍延長,即按其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經驗年期(無論是連續或間斷的)相應延長,惟延長年期最多為4年。
若申請人以途徑一申請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10年 註1(即6年 + 4年)內具有最少3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假如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則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為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請人曾於2011至2016年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於3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故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有關工作經驗的準則。
若以途徑二申請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12年(即8年 + 4年)註2內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同樣,假如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申請,則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請人在2009至2016年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於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故亦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有關工作經驗的準則。
請注意,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延長上限為4年,即如果申請人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6年,其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亦只可延長4年。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即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申請人可先理解本例子,然後按自己情況計算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若申請人在計算年期範圍有疑問,可將提問電郵至 lic@pmsa.org.hk 作出查詢。
註1:根據有關準則的計算(見第1段),申請人於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時間(即4年)可被加入計算工作經驗的年期範圍(以途徑一申請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即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6年,加上於上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為10年)。
註2:根據有關準則的計算(見第1段),申請人於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時間(即4年)可被加入計算工作經驗的年期範圍(以途徑二申請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即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於上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為12年)。
7. 我已於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申請。我由2011年起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惟當中2015年至2020年被派往澳門管理當地物業(合共5年),然後於2020年再被調回香港工作。就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我是否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有關準則?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其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經驗不能被計算在內,惟可將有關計算工作經驗的年期範圍延長,即按其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經驗年期 (無論是連續或間斷的)相應延長,惟延長年期最多為4年。
若申請人以途徑一或二申請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9年 註1(即5年 + 4年)內具有最少2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假如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申請,則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為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請人曾於2012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於2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故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有關工作經驗的準則。
若以途徑三申請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12年(即8年 + 4年)註2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同樣,假如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申請,則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請人在2011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於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故亦符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有關工作經驗的準則。
請注意,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延長上限為4年,因此雖然申請人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其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亦只可延長4年。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即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申請人可先參考本例子,然後按自己情況計算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若申請人在計算年期範圍有疑問,可將提問電郵至 lic@pmsa.org.hk 作出查詢。
註1:根據有關準則的計算(見第1段),申請人於澳門(即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時間為5年,因此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可延長4年(以途徑一或二申請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即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5年,加上於澳門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為9年)。
註2:根據有關準則的計算(見第1段),申請人於澳門(即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時間為5年,因此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可延長4年(以途徑三申請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即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於澳門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為12年)。
8. 我在某屋苑從事清潔工作,包括清潔屋苑內的會所、遊樂場、停車場地方,我的職務是否涉及類別 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及 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例如於物業的會所、遊樂場、停車場等地方提供的清潔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而非類別 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同樣地,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提供的維修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而非類別 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因此,根據問題所述的情況,有關職務只涉及類別 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9. 我從事維修工程工作,職務包括維修、保養、翻新及改善物業、會所及停車場等設施,會因相關事宜與業主或業主組織開會、處理查詢和投訴、計算支出費用、編制工程財務預算、草擬和分析比較工程標書建議、實地考察確保施工程序妥善安全、安排技工、保養商和承辦商提供服務等,我的職務是否涉及類別 1(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 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 4(關乎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及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的性質,而為提供相關類別服務所附帶的其他類別物業管理服務則亦需視為該相關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根據問題所述的情況,因維修事宜與業主或業主組織開會、處理查詢和投訴、計算支出費用、編制工程財務預算、草擬和分析比較工程標書建議、實地考察確保施工程序妥善安全、安排技工、保養商和承辦商提供服務等僅屬提供維修服務所附帶的其他類別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只會被視為屬類別 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10. 我是一名物業管理經理,日常工作包括替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招聘和培訓保安員、清潔工人及物業管理主任,編更、安排工作及替工、評估服務質素等,我的職務是否涉及類別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類別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是指關於業主或業主組織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聘用員工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例子包括:某業主或業主組織打算聘用一名清潔員工,因而委託一間物業管理公司代為招聘及管理該名清潔員工,包括提供培訓、編排更表及工作、處理勞工保險等服務,而提供該等服務的物業管理從業員便會被視為有提供類別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的經驗;但如果物業管理從業員只為物業管理公司本身而不是為業主或業主組織提供上述的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服務,則他/她不會被視為提供類別 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11. 我任職物業管理課程的講師,對七個訂明物業管理服務類別均有豐富的知識,我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附表1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附表1的規定,共有七個訂明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惟教授物業管理課程的經驗並不屬於任何一個訂明物業管理服務類別,因此,任職物業管理課程講師的工作經驗並不屬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因此亦不符合申請牌照所需的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
D. 申請物業管理人牌照所須的學歷要求
12. 怎樣才會被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視為學位、副學士學位或文憑的「同等學歷」或「指明學歷」?
有關「同等學歷」方面,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香港資歷架構對有關學歷評核的資歷級別和資歷學分。
13. 就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持牌準則中有關學歷的要求,即「申請人須持有一個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視為同等的學歷,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任何資歷」,何謂「可接受的任何資歷」?
就「可接受的任何資歷」,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經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獲取的資歷。於該機制下,具備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將被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
14. 就物業管理人的持牌準則中有關學歷的要求,什麼是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的學士或以上學位、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已透過其網頁公布指明的科目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學位、副學士學位或文憑課程的名單,而該等學歷是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科目或學科。
15.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在指明的物業管理學歷方面的安排及其考慮因素為何?
在決定指明的學歷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所有因素,有關因素詳情請按此.。
E. 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相關的事宜
16. 在發牌制度下,那些公司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除《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7條另有訂明之外,於過渡期後物業管理公司在香港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須持有牌照。「物業」於《條例》下的定義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中的「建築物」,換言之,如物業管理公司向在香港的建築物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涉及兩個或以上類別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均須持有牌照。
18. 只提供清潔、衞生及保安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須要持有牌照嗎?
否。由於清潔、衞生及保安服務均屬同一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即訂明於《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的七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第二個類別的服務),因此相關公司業務不涉及提供屬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所以根據《物管條例》第7(2)條,禁止無牌活動的條文(即第6(1)(a)、(2)(a)或(3)(a)條)並不適用於相關公司,故相關公司毋須持有牌照。
19. 某公司管理的所有物業均沒有公契,該公司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否。《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把「物業」一詞界定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中的「建築物」。由於《建管條例》下「建築物」的定義不包括沒有公契的多層大厦,因此相關公司毋須持有牌照。
20. 如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已將全部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或者為沒有公契的物業提供物管服務,是否須要在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其物管公司牌照的複本?
根據施加於物管公司牌照的條件,持牌人必須在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牌照的複本。因此,持牌人須遵守上述條件,否則可能會被視為因違反《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4(b)條施加於持牌人的牌照的條件而干犯違紀行爲。不論是否已將全部物管服務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亦不論有關物業是否有公契,持牌人均須遵守上述條件。
21. 如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已將全部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或者為沒有公契的物業提供物管服務,是否須要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物管人)(第1級)管理有關物業並在該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其姓名和牌照號碼?
持牌物管公司如已將全部有關物管服務外判予其他持牌物管公司(次承判商),而次承判商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時已涵蓋涉及的單位數目,則有關持牌物管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時毋須包括相關單位數目;另外,持牌物管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時亦不須涵蓋涉及沒有公契的物業。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物管公司可就符合相關施加於牌照上的指明條件而言,毋須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管理有關物業及在該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其姓名和牌照號碼。然而,如物管公司實在已委聘一位物管人(第1級)管理相關物業,則監管局建議物管公司同樣指派該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管理有關物業,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相關物管人的姓名和牌照號碼。
22. 某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只為其集團母公司持有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除《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第7條另有訂明外,於過渡期後物業管理公司在香港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必須持有牌照。由於題述物業管理服務公司並不是有關物業的業主,亦不是ㄧ名個人,因此不屬《物管條例》第7(6)條訂明的例外情況。故此,如題述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在香港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牌照,與物業的持有人是否其集團母公司並無關係。
23. 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如已將全部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其他物業管理公司,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如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涉及向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訂明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不論其有否外判有關服務,均必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然而,如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已將全部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其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而相關外判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業管理人人手比例時已涵蓋涉及的單位數目,則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業管理人人手比例時毋須包括相關單位數目。
24. 在香港有部分有公契的物業,其所涉及的業權人士可能就其擁有的單位訂立分公契,並委派物管公司為該等單位的分公契經理人,向相關單位提供物管服務。有關的分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是否須持有物管公司牌照?
分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如須履行訂明於分公契內的職責,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則無論有關職責是由該分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親自履行,或是由其另外聘用的物管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均須持牌。
如分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已將全部有關物管服務外判予其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而相關外判持牌物管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時已涵蓋涉及的單位數目,則分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計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時毋須包括相關單位數目。
F. 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最低人手比例相關的事宜
25. 什麽是單位?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根據以上的定義,舉例而言,就公契中所指的在相關物業中佔有不分割份數的車位,假如該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車位的獨有管有權,則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有關車位便屬一個單位。
例子1
公契中已述明該建築物有「348個車位,而每個佔有25個不分割份數」。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該等車位會被視為348個單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單位352個。
例子2
公契中已述明該建築物有「佔有184個不分割份數的多層停車場處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整個多層停車場處所便是一個單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單位5個。
26. 天台物業有獨立業權,惟一般會與對下的單位一同出售,應被視為兩個獨立的單位嗎?
假如相關公契列明天台與對下的單位各自擁有不可分割的業權份數,則須計算為兩個單位。
G. 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表相關的事宜
27. 如果物業的公契內包含不同部分,例如住宅大廈、商業大廈、停車場及商場,而某物業管理公司只為其中一部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其他部分則由其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這情況會被視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表內所述「聘用一間或多於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物業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而須提供其他物業管理公司的資料嗎?
申請表內的「聘用一間或多於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物業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是指申請人有否把本身須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其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因此,若相關物業管理公司親自為物業的其中一部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則不會被視為「聘用一間或多於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物業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亦無須理會公契內的其他部分(如停車場或商場)是否由其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H.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變更事宜
29. 如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聘用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離職,導致未能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是否設有寬限期讓有關公司進行招聘?抑或公司須暫停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業務?
持牌人須要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中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施加於牌照的條件。有關施加於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條件,當中包括須繼續符合持有該牌照的準則,即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職或全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及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相關條例並沒有設有寬限期,故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應預留足夠人手以應付持牌物業管理人人手變更的情況,確保任何時間均能符合相關準則。
I. 業主組織與物業管理服務
30. 什麼是業主組織?
業主組織的定義,為就某物業而言,指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所有業主行事的組織(不論該組織是否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公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是其中一個業主組織的例子。
32. 業主或業主組織「自管」少於1,500個單位的物業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嗎?
一般而言,業主或業主組織若「自管」少於1,500個單位的物業,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已於附屬法例中,述明任何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並非《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下所訂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如業主或業主組織只履行該等職責及責任,毋須持牌。
33. 業主或業主組織「自管」1,500個或以上單位的物業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嗎?
物業管理服務是一項綜合性跨行業專業的服務,如物業規模達1,500個或以上單位,有關的物業管理服務的複雜性及需求會相對較高;再者,物業管理所涵蓋的服務範圍日趨多元化,相信需具有全面及專業的物業管理知識,才能提供理想的物業管理服務。故此,當業主或業主組織「自管」1,500個單位或以上的物業時,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如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而該等物業管理服務是超過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須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便須持有牌照。
34. 如業主或業主組織聘用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該業主或業主組織須持有牌照嗎?
如業主或業主組織聘用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其以業主或業主組織身份監察這些公司的服務,並不會被視為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因此該業主或業主組織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有關業主亦不會被視為在物業管理公司下擔當管理或監督角色,因此毋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J. 與停車場管理公司相關的事宜
35. 本公司受停車場業主聘用管理該停車場 (停車場位於有公契大廈之內),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規例》)規定,停車場管理服務屬物業管理服務類別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管理物業的附屬設施服務(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根據上述《規例》規定的7類物業管理服務,詳情請按此。
如有關公司只提供單一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例如只提供類別5設施管理服務),則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7(2)條規定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關公司除提供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外,亦為停車場所在的大廈提供其他任何一個類別或以上的物業管理服務,例如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則有關公司便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就於停車場提供維修、保養及改善等服務是否會被視為提供涉及類別3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可參考常見問題第 35 條。
36. 本公司作為停車場承租人租用一個位於有公契大廈之內的停車場經營提供泊車服務的業務,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關公司作為承租人只是租用相關停車場作其經營提供泊車服務的業務,但並沒有向停車場所在的大廈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公司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37. 某大廈的公契經理人外判大廈內的停車場的管理予某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該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是否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車場(停車場管理屬物業管理服務類別5,即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外,並沒有向停車場所在的大廈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車場(停車場管理屬物業管理服務類別5,即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外,有涉及向停車場所在的物業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38. 某公司在管理某大廈的停車場時,可能需要為該停車場內的裝置作出維修及保養, 這些物業管理服務是否屬類別3的物業管理服務所指的「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而該公司是否因此被視為提供兩個(即類別3及5)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而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附表1第3條規定,為提供例如類別5(即「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管理物業的附屬設施服務(但與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的物業管理服務所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須視為只屬於該類別(即類別5) 的物業管理服務。
如有關公司因提供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而為相關停車場內的裝置作出維修及保養,而停車場所在的大廈的維修保養等服務則是由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例如公契經理人)負責,則一般來說,維修及保養停車場內的裝置可視為屬類別5的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由於有關公司只提供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即只提供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故其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然而,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如維修涉及相關大廈的維修、保養及改善,且不屬物業管理服務類別5的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公司有可能被視為提供屬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的物業管理服務。由於有關公司提供類別3及5的物業管理服務,故其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39. 管理停車場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須要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嗎?
管理停車場的物業管理公司如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均須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按照現行的指明最低人手比例公式計算,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在大廈公契中所述享有獨有權的車位業主,就施行《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626章) 而言,其獲分配不可分割份數的「車位」須被視為「單位」處理。故此在申請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時,在計算符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方面而言,一個獲分配不可分割份數的「車位」便須被視作為一個「單位」計算。視乎公契如何分配不可分割份數,有些整個停車場 / 停車處所只屬一個「單位」,則須以此作依據計算最低人手比例。如根據公契個別「車位」屬一個「單位」,則最低人手比例亦應以此作依據計算。
有關「單位」的計算詳情,可參考常見問題第22條。
K. 牌照續期申請
40. 物業管理人牌照須於何時續期?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第10(1)(a)(ii)條規定,如屬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物業管理人(第2級),持牌人須在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的3至6個月內(指明的期間)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提出。
《條例》第10(11)條規定,如在指明的期間後但在該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如認為有充分理由,可接受該申請,並且在徵收的訂明費用獲繳付的前提下,及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施加的條件規限下,可將該牌照的有效期延長不超過6個月。
如持牌人在上述時段後才進行牌照申請(例如相關牌照屆滿3年後才作續期申請),則須以重新申請的方式申請牌照。
41.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可否續期?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於過渡期內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經驗的人士可申請臨時牌照。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內完成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指明課程的人士,可申請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而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故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屬過渡期的安排,過渡期後並不接受有關申請,亦不設有續期機制。
42. 物業管理人牌照續期準則?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 | 申請人— (a) 在緊接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續期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 (b) 是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 註: 若申請人現時/曾經持有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並透過完成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指明課程而獲得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則只需符合(a)項所述的準則。 |
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 申請人在緊接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續期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
43. 物業管理人牌照續期申請須提交甚麼文件?
只須提交已填妥及簽署的「物業管理人牌照續期申請表」及繳付下列費用:
牌照類別 | 費用 |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 | $3,700 (包括申請費$100及3年牌照費$3,600) |
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 $1,300 (包括申請費$100及3年牌照費$1,200) |
如欲更改以下資料,則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變更項目 |
有關證明文件 |
1. 姓名 |
改名契正本及複本,以及載有新姓名的香港身份證正本及複本 |
2. 性別 |
|
3. 地址(住址/通訊地址) |
三個月內載有新地址的證明文件複本 |
4. 學歷 |
學歷的證明文件複本(例如畢業證書)(如有) |
5. 專業資格(只適用於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 |
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須由有關認可專業團體發出,顯示持牌人的會籍及有效期)(如有) |
6. 全職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由新/舊僱主所發出的有關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複本,例如入職證明等(如有) |
L. 其他
44. 什麽是附帶服務?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已於《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附屬法例)訂明,為提供於該附屬法例下訂明的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所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會被視為只屬於該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當提供某一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時(「主項服務」),或會因施工慣例或工序的標準做法而有時必要地涉及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在此情況下,該等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會被視為該主項服務的附帶服務。
45. 其中一個附加於牌照的條件規定持牌人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顯明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有關要求有否指明格式?
有關規定沒有指定格式,但最佳做法是採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的相關字眼,例如:
持牌物業管理人 (牌照號碼 P1-XXXXXX); 或
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 (牌照號碼 P1-XXXXXX)
46. 持牌人須在甚麼物件上註明其姓名及牌照號碼?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第10(e) 條、第11(e) 條及第12(d) 條的規定,監管局可施加於相關牌照的訂明條件包括,持牌人(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必須在其或代表其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包括透過電子方式發出)的文件(例如卡片、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等)上,清楚顯明地註明其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換言之,如不屬文件性質的物件(例如制服、清潔用具、圍封用途的用品等),持牌人則無須在物件上註明其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