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
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為行業訂立了專業資格,推動業界朝着專業化及優質化發展。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牌照。如需領牌的物管公司而未持有有效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不得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而行事。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
物業管理從業員在須持牌物業管理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的角色,亦須領牌。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任何人若具豐富工作經驗但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準則可先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為臨時牌照持有人而設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便可申請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而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不設續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