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牌照。如須領牌的物管公司而未持有有效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不得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而行事。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物業管理公司須符合以下情況才會獲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