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如下:
- 準則一: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職或全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持有人;及
- 準則二: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須符合下述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 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
例子:一間物業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物業組合中共有3,000個單位,該公司可選擇聘用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牌照附加條件
- 須繼續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
- 須繼續符合持有牌照的準則;
- 須在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複本;
- 須指派至少一名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持有人管理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並在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相關牌照持有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
- 須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明顯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 須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期間內,提交其可不時指明的資料及文件;及
- 不得以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所註明的持牌人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姓名或名稱,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業務。
持牌人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的訂明事宜如有任何變更,有關持牌人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以指明表格「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訂明事宜變更通知書」通知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否則可能干犯違紀行為。有關訂明事宜包括:
- 在牌照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詳情(包括持牌物業管理公司聘用及終止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以及持牌物管公司委任及終止委任董事相關事宜); 及
- 與遵守持牌準則及施加於牌照的條件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