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單位數目?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物業管理公司於計算最低人手比例時,應首先計算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所有物業的單位數目(物業組合的規模),而下列類型的物業則應從組合中剔除:
- 沒有公契的物業;及
- 物業管理公司(主要物業管理公司)已將其提供的全部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一間或多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的物業。
物業管理公司於計算其物業組合的規模後,便可以確定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二的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數目。
假若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物業組合中並沒有管理任何單位,可能由於該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簽訂任何管理合約;或可能是該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有關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 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若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