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

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準則如下:


途徑一 途徑二
學歷或其他資歷 其他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註1,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 註2
工作經驗 註3 •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6年內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6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6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10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具有最少3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 •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

註1: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2: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註3:「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註4 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4:全職工作經驗為每個正常工作週(即沒有法定假日)的工作時間合共最少 39 小時(不包括用餐休息時間)。

牌照附加條件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必須符合下述已施加於牌照的條件,否則可能干犯違紀行為。

  1. 繼續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
  2. 繼續符合持有牌照的準則
  3. 如持牌人是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指派的人士在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
  4. 在以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顯明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及
  5. 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期間內,提交其可不時指明的資料及文件。

此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可於牌照施加其認為適當的其它條件,包括持牌人須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不時認可或指明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或活動,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完成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出席或參與時數。

持牌人的責任

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的訂明事宜如有任何變更,有關持牌人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以指明表格「持牌物業管理人訂明事宜變更通知書」通知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否則可能干犯違紀行為。有關訂明事宜包括:

  1. 在牌照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詳情(包括終止作為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 及
  2. 與遵守持牌準則及施加於牌照的條件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