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人(第 2 級)牌照

持有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準則如下:


途徑一 途徑二 途徑三
學歷或其他資歷 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其他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 註2,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工作經驗 註3 •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5年內具有最少2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5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5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9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具有最少2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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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有最少1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須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監督 註1

•    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8年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註1:申請人須提交於持牌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的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確認書以證明其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備最少1年由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

註2: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3:「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 註4 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4:全職工作經驗為每個正常工作週(即沒有法定假日)的工作時間合共最少 39 小時(不包括用餐休息時間)。

牌照附加條件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必須符合下述已施加於牌照的條件,否則屬干犯違紀行為

  1. 繼續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
  2. 繼續符合持有牌照的準則
  3. 在以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顯明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號碼;及
  4. 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期間內,提交其可不時指明的資料及文件。

此外,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可於牌照施加其認為適當的其它條件,包括持牌人須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不時認可或指明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或活動,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完成監管局指明的出席或參與時數。

持牌人的責任

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的訂明事宜如有任何變更,有關持牌人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以指明表格「持牌物業管理人訂明事宜變更通知書」通知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否則可能干犯違紀行為。有關訂明事宜包括:

  • 在牌照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詳情; 及
  • 與遵守持牌準則及施加於牌照的條件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