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任何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經驗的人士可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在其牌照有效期屆滿前修畢為臨時持牌人而設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便可申請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而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 註1。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有效期分為12個月、24個月及36個月三類,而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不設續期機制。
臨時牌照持有人須具備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 註2的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如下: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請日期前的15年內(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至少累積10年經驗;或如申請人在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於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19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至少累積10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請日期前的8年內(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至少累積5年經驗;或如申請人在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於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內至少累積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該等經驗必須是透過全職工作而獲得的,並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1:完成指明課程後提出正式牌照的申請,須於臨時牌照仍然有效的期間內或在自有效期屆滿日起計的三年內提出,屆時申請人須提出新牌照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即全數申請費及牌照費),但不須再遞交任何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註2: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