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管業發牌制度
向全港業主組織發信呼籲

2021年4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正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向全港一萬多個業主組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發信,呼籲其鼓勵所屬物業的物業管理(物管)公司早日申領物管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於去年8 月1 日起正式實施,目的是透過制訂及執行一套專為香港物管業而設的發牌規管制度及相應配套措施,鼓勵及協助物管業及從業員朝優質化及專業化發展。為讓業界有充足時間適應,發牌制度設有3年過渡期。於過渡期間,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可選擇,但並不規定必須申領牌照。在過渡期完結後(即2023年8月1日開始),凡經營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必須持有物管公司牌照;而在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亦必須申領牌照。未領有牌照的物管公司或物管人將不得在物業管理行業中運作或執業。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於信函中表示:「業主組織如聘用物管公司提供物管服務,應與相關物管公司盡早溝通,以鼓勵其盡快領牌,以及為其屬下負責管理監督的物管人申領牌照,以確保符合法例要求。」謝主席強調:「如業主組織所聘用的物管公司合約期會超越2023年8月1日,則必須確保該物管公司於上述日期前已持有物管公司牌照,方可繼續執業。監管局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規管持牌物管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運作和提供的物管服務。」

謝主席亦在信函中提醒業主組織應注意下述事項:

  1. 除非有關物管公司於2023年8月1日或之前已持有牌照,否則於該日開始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行事或聲稱屬持牌物管公司;
  2. 由於申領牌照需時,因此應考慮要求有關物管公司盡早向監管局提出牌照申請及就提出申請的時間表向業主組織作出清晰承諾;
  3. 在未來進行招標聘用物管公司時,應考慮要求參與投標的物管公司必須持牌,以作為參與投標的先決條件;以及
  4. 假如與有關物管公司已簽訂有效期於2023年8月1日仍未屆滿的物管服務合約,而對有關公司屆時可能仍未持有牌照所引致的問題有疑問,業主組織宜尋求專業意見,並作出適當跟進安排。

此外,為讓市民在選擇委聘物管公司時有更全面的資訊及更佳的保障,監管局網站內載有物管公司的登記冊。業主組織可透過以下連結,隨時查核持牌物管公司的最新資訊。

物業管理公司登記冊: https://www.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