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四宗違紀個案的聆訊命令刊憲
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明天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第26(3)(b)條,在憲報刊登監管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根據《條例》第26(1)條作出有關四宗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違紀個案的紀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是次紀律聆訊由紀律會於2024年10月28日進行。聆訊涉及四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分別干犯下述的違紀行為,而紀律會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以及四宗個案的持牌人均承認有關指稱的情況下,一致裁定對其所干犯違紀行為的指稱成立,並決定根據《條例》第26(1)條,對其所干犯的違紀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詳情如下:
第1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兩項指稱,關乎分別干犯一項《條例》第4(b)條及一項《條例》4(c)條下的違紀行為,詳情如下:
(1)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欠缺一名對持牌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故不符合《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規例》)第6(a)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2) 該持牌物管公司終止聘用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後,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兩項指稱。就第一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的命令。就第2項違紀行為,紀律會亦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頭警告的命令。
第2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兩項指稱,關乎分別干犯一項《條例》第4(b)條及一項《條例》4(c)條下的違紀行為,詳情如下:
(1)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欠缺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不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規例》第6(b)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2) 該持牌物管公司終止聘用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後,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兩項指稱。就第一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罰款港幣30,000元的命令。就第2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頭警告的命令。
第3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兩項指稱,關乎分別干犯一項《條例》第4(b)條及一項《條例》4(c)條下的違紀行為,詳情如下:
(1)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的不同時段欠缺足夠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不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規例》第6(b)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2)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a)增加及減少管理分別13個及1個物業;(b)聘用1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及其後終止聘用該持牌物管人;及(c)其1名僱員取得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後,均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兩項指稱。就第一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罰款港幣90,000元的命令。就第2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的命令。
第4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兩項指稱,關乎分別干犯一項《條例》第4(b)條及一項《條例》4(c)條下的違紀行為,詳情如下:
(1)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的不同時段欠缺足夠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或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不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規例》第6(b)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2)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a) 終止聘用4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b) 終止聘用3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c) 其3名僱員取得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及1名僱員取得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d) 聘用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後,均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兩項指稱。就第一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罰款港幣15,000元的命令。就第2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的命令。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對於持牌人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處理。就違規事宜進行紀律聆訊,監管局責無旁貸。監管局希望業界人士有所警惕,在持牌期間,必須持續符合所有相關的持牌條件及規定,避免干犯任何違紀行為。」
監管局網站的持牌人登記冊(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載列上述四間持牌物管公司干犯違紀行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