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規定,持牌人干犯違紀行為的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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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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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違反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施加於其牌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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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於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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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於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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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違反《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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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監管局訂明事宜的變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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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客戶提供與利益衝突、代客戶簽訂的合約,及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不時指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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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持牌人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公契中適用的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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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而該項罪行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及可處監禁(不論該人是否被判處監禁)。
任何人可對涉嫌干犯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的物業管理服務持牌人作出投訴。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如有合理因由懷疑當中涉及違規事宜,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