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4條訂明,持牌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違紀行為 —
- 該持牌人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 該持牌人違反施加於該人的牌照的條件註;
- 該持牌人違反《物管條例》中適用於該人的規定;
-
該持牌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
a. 遵從第21(2)條所指的通知的要求;或
b. 遵從第25(1)(b)或37(1)(b)條所指的傳票; - 法庭裁斷該持牌人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公契中適用於該人的規定;或
-
該持牌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刑事罪行,而該項罪行 —
a. 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及
b. 可處監禁(不論該人是否被判處監禁)。
適用於持牌人的規定
- 施加於牌照的條件;
- 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向客戶提供某些資料;及
- 通知監管局訂明事宜的變更。
- 利益衝突;
- 代客戶簽訂的合約的相關資料;及
- 監管局不時指明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文件的資料。
操守守則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4條列出屬犯違紀行為的情況及行為,而根據第5條,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可發出載有監管局認為對施行第4條屬適當的任何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
第5條亦訂明,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操守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論該程序屬紀律處分、民事或刑事程序)中,如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或法庭信納操守守則的條文攸關該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在該程序中,該等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等守則的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依據。
監管局會適時發出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如適合)以處理公眾人士關注的事宜及提升物業管理業的專業能力及專業性。監管局已發出或會考慮發出涵蓋以下事宜的操守守則:
- 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
- 物管公司的委任結束後須履行的責任;
- 就業主/法團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的處理;
- 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
- 防止貪污事宜;
- 應付緊急事故;
- 保障個人資料;
- 於物業進行棚架相關工作的管理;
- 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
- 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管理。
投訴持牌人
任何人可對涉嫌犯了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違規事宜)的持牌人作出投訴。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有合理因由懷疑違規事宜已發生,便可進行調查。
投訴人可透過郵寄、電郵或傳真或親臨監管局辦事處(建議事前致電監管局以便作出會面安排)作出投訴。
投訴人必須向監管局提供其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絡及在有需要時向投訴人發出傳票,以出席紀律聆訊作供。投訴人應提供詳細資料,包括事件發生的日期、涉及的物業、人士及物業管理公司等。為協助監管局對投訴作出初步評估,監管局鼓勵投訴人填妥投訴表格。就投訴人須注意的其他事宜,請參閱投訴人須知。
監管局會就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作初步評估,如投訴事宜屬監管局的管轄範圍,個案會交由監管局委任的調查員進行調查。在收到有關投訴後的十個工作天內,監管局會邀請投訴人親臨監管局辦事處作出一份詳細的陳述。
監管局收到的所有資料(不論是從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證人獲得的資料)將會保密。然而,為了調查上的需要及符合對各方公平的原則,監管局可在投訴人同意下披露投訴人的身份並告知被投訴人和證人(如有)有關投訴的詳情。調查員會以書面向被投訴人闡明涉及的投訴,並要求被投訴人作出回應。
監管局只能接受對有關人士在發生違規事宜時屬持牌人及以持牌人身份行事/執行職務的投訴。換言之,如果有關人士在發生違規事宜時不屬持牌人,監管局便不能進行調查。此外,如屬以下的情況,監管局可考慮不就投訴進行調查:
- 投訴是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內容(例如投訴純屬憑空猜測);
- 投訴事宜並非屬監管局的職權範圍(例如投訴純屬合約糾紛);
- 投訴事宜已發生超過十二個月,而投訴人未能就延遲作出投訴提供合理解釋註1;
- 投訴人不願意出席紀律聆訊作供及/或不填寫指定表格及/或不出席會面以提供詳細陳述;
- 個案已進入法律程序註2;及
- 匿名投訴註3。
註1: 合理的解釋包括投訴人當時不在香港。
註2: 如個案已進入法律程序,監管局可暫緩處理,待有關法律程序完結後才恢復調查及/或跟進。
註3: 如屬匿名投訴,監管局可自行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投訴,亦不會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調查進度及結果。
紀律程序
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有合理因由懷疑持牌人犯了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監管局可對該持牌人的行為進行調查。在完成調查後,監管局如信納,有證據傾向證明有關事宜,監管局可決定對該事宜進行聆訊。在聆訊完結後,監管局如信納有關事宜已被證實,便可制裁該持牌人。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監管局可針對該持牌人,作出以下任何命令:
- 口頭警告或書面譴責;
- 罰款;
- 對牌照施加條件;
- 更改牌照的條件;
- 暫時吊銷牌照;或
- 撤銷牌照。